德國移民之擔保就業許可證的類型
如果第三國國民(例如,歐盟/歐洲經濟區公民或具有同等身份的公民)獲得了德國居住許可,則需要事先獲得聯邦就業辦公室(BundesagenturfürArbeit)的書面同意,該書面同意由內部外國個人直接從勞工當局任職。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不需要同意。
以工作為目的的居留證(工作證)類型如下:
高技能。
歐盟藍卡。
學術人士。
董事兼高管。
行政人員和專家。
公司內部/公司內部轉移(短期或長期)。
短期或長期任務。
服務交付。
以上每個類別都有不同的條件。
基于贊助商的工作可用于:
高技能人士,例如具有特殊理論知識的科學家,高素質的老師或教授或高素質的科學助手(第2條第1款,第1條《雇傭條例》;第19條《居住法》)。
歐盟藍卡申請人的收入至少達到法定退休金計劃社會保障繳款門檻的三分之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為52,000歐元),或某些職位類別(例如自然科學家)的門檻的52%,數學家,工程師,醫生或IT顧問(2018年1月1日起為40,560歐元),并具有以下任一項(《雇傭條例》第2條第1款第2項):
德國大學學位;
公認的或與德國大學學位相當的外國大學學位;要么
通過至少五年的專業經驗獲得的可比資格。
具有高等教育機構學位的學者和申請人,其目的是從事與其專業資格相稱的工作,或者具有公認的外國研究生學位或與德國學位相當的外國研究生學位的專家(《就業》第2節第3款)規定);
董事和高管,例如具有一般授權書或檢察權的高管人員,經授權可在法律上代表其的機構或法人實體等(《雇傭條例》第3節)。
由總部位于德國的公司聘用的行政人員和其他人員,并且具有特定于該公司的公司知識或根據國際協議成立的德國-外國合資企業的高管,而無需檢查本地勞動力的優先級市場(《雇傭條例》第4節)。
認可的職業,需要接受正規教育,而這些申請人沒有高等教育機構的學位,但具有以下任一項資格(《就業條例》第5節):
至少兩年在德國的合格專業經驗;要么
在德國得到認可的國外類似經驗。
在國際公司或公司集團的勞務交換框架內,具有大學或大學學歷或同等學歷的合格專家的國際勞務交換,最長為三年,無需檢查優先級(《雇傭條例》第10節)。
企業內部人員:停留時間超過90天的ICT卡(《居住法》第19b條);
停留時間不超過90天的短期通知(《居住法》第19c條);持有另一歐盟成員國發行的ICT卡的申請人停留90天以上的移動ICT卡(第19d條《居住法》)
短期部署,例如在整個12個月的時間內最多90天部署IT專家以實施銷售的軟件(《雇傭法規》第19條第1款)。
長期部署,例如,長達三年的人員部署以建立工廠(《雇傭條例》第19條第2款)。
服務交付,部署在歐盟或EEA成員國中受雇的雇員以臨時在另一個成員國中提供服務(《雇傭條例》第21條)。
某些國家(例如安道爾,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加拿大,摩納哥,新西蘭,圣馬力諾和美國)國民的就業將獲得任何就業的居留許可(《就業條例》第26條)。
上述大多數類別都需要遵守德國法律的當地就業合同;但是,有些則不會(例如,員工停留在本國合同和薪資分配類別中的分配)。此外,某些外國人辦事處將僅針對上述類別中的某些類別的簽證,這些類別在公司在德國設有辦事處,在德國設有住所或至少在德國設有分支機構并向該人提供本地就業合同(本地就業類別)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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